海南一养殖户因产品包装上标注了“国宴用鸭”等广告违禁词被罚40万元。目前,当事人准备提起行政诉讼。此案引起热议,很大程度上源于一组数字反差:开网店卖了58只海鸭,线上获利568.4元(线下无法计算),却被罚40万元。据养殖户所述,一家8口靠卖鸭子维持生计,全年收入不过2万元,全家人不吃不喝20年才能还清罚款,难免让人觉得行政处罚脱离了实际。
值得追问的是,为什么通过合理的程序得出了不合情的处罚决定?
对比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当事人代理律师的说法,双方均承认“国宴用鸭”广告用语是违法行为,但前者将其定性为绝对化用语广告,依据广告法,罚款范围为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后者主张定性为虚假广告,标准是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若按当事人提出的178元广告费计算,即便5倍罚款也不过千元,与40万元天差地别。
关键在于,“国宴用鸭”广告用语应该适用绝对化用语广告还是虚假宣传。
笔者认为,“国宴用鸭”的确是广告违禁词。广告法明确排斥“国家级”等宣传词,这一表述在词义上具有等同性,且具有排他性,符合绝对化用语广告的认定标准。
即便属于绝对化用语广告,40万元的处罚力度也有待商榷。海南省在广告法基础上,按照裁量阶次将罚款标准细分成了5档。综合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主动将产品下架、未造成严重后果,是否可以认定“轻微违法”呢?
数字农业时代,农民通过电商发布广告、销售农产品会越来越频繁,但也要承认,许多农户不懂广告法,分不清绝对化用语广告和虚假广告,管理部门总不能次次都以刚性条文处以巨额处罚。相关部门可否进行一些专题培训,帮助农民避开雷区?是否可以酌情综合考虑,教育和处罚相结合?这是“国宴用鸭”案更广泛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