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改进偿付能力监管、补齐监管制度短板,银保监会近日修订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3个有机联系的指标。3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具体来看,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不得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不得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不得低于B类。
根据规定,银保监会应当定期披露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和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等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
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银保监会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