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文君
事实上,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记者欣喜地发现,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其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限额标准管理制度。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程序和信息公开等要求进行采购;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不执行本法关于采购方式、程序和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此外,记者了解到,业内人士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但一些从业人员仍存在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刻板、僵化理解和应用的问题。不管适用情形而统一选择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对此,有声音强调,对于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在准确的基础上,不能教条化理解,要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