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讯】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对外公布,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对储蓄国债(凭证式)的概念和范畴以及相关业务管理作出明确要求和统一规定。
从国库券到凭证式国债,再到储蓄国债(凭证式),尽管名称不断变化,但其安全性高、起买点低、收益较高、变现灵活等特点没有改变。因此,储蓄国债(凭证式)受到百姓青睐,特别是深受中老年投资者欢迎。
“但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制度建设比较滞后,业务管理仍不够规范。”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可完善储蓄国债管理制度体系,为储蓄国债(凭证式)的业务管理提供有效制度保障,有利于从制度层面解决上述问题。
据了解,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主要明确了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计息方式等内容,规定了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凭证式)、提前兑取和兑取本金利息的一般情况及特殊情况处理流程,设置了承销团成员销售额度管理、手续费收取等内容。办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对象仅为个人投资者,任何组织、机构不得认购。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时,只能按规定的当期国债提前兑取条件计息,并且要按规定比例向承销团成员支付手续费。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后,承销团成员审核并确认相关手续无误后,须立即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利息,不得收取手续费,不得无故拒绝办理。(吴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