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应当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纠正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司法解释,有权在征询其所属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对不符合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的特别行政区法律予以发回,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加强对法规、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备案审查,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保障“一国两制”方针得到全面准确实施。
备案审查方式主要有:依职权审查,即审查机关主动进行审查;依申请审查,即审查机关根据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进行审查;专项审查,即审查机关对特定领域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