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了关于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水股份”,股票代码600291.SH)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1号)。
决定书显示,西水股份2020年7月18日公告称,子公司天安财险认购的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发行的“新时代信托蓝海信托计划”6月份共有5笔、合计投资本金60.40亿元到期未收回,存在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经查,西水股份2020年7月9日尚有一笔投资规模8.3亿元的“新时代信托蓝海信托计划”到期未收回。截至2020年7月9日,上述到期未收回的投资本金合计68.7亿元。
内蒙古证监局指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述68.7亿元投资本金到期未收回的情况应及时披露,但西水股份迟至2020年7月18日才公告6月份到期的5笔合计60.40亿元的投资本金未能收回、8月11日才公告7月9日到期的1笔8.3亿元投资本金未能收回的情况,存在信息披露延迟。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西水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西水股份应加强内控相关制度的落实,提升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于2月28日前报送整改报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2020年7月18日公告称,子公司天安财险认购的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发行的“新时代信托蓝海信托计划”6月份共有5笔、合计投资本金60.40亿元到期未收回,存在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经查,你公司2020年7月9日尚有一笔投资规模8.3亿元的“新时代信托蓝海信托计划”到期未收回。截至2020年7月9日,上述到期未收回的投资本金合计68.7亿元。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述68.7亿元投资本金到期未收回的情况应及时披露,但你公司迟至2020年7月18日才公告6月份到期的5笔合计60.40亿元的投资本金未能收回、8月11日才公告7月9日到期的1笔8.3亿元投资本金未能收回的情况,存在信息披露延迟。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加强内控相关制度的落实,提升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于2月28日前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