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裁判文书网披露判决书,被告人肖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获刑。
经法院查明,从2013年起被告人肖某与丈夫合股筹备开设“贵州世纪XX酒店”,2012年1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是贵州世纪XX酒店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
在未取得金融部门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许可下,肖某以自己经营的“贵州世纪XX酒店”需要资金为由向亲朋好友借款,支付2%至6%不等的利息,并以个人名义向借款人出具借条和签订借款合同为借款凭据。
所借资金一方面用于酒店装璜运营等事宜,一方面用于归还前期借款本金和支付高额利息。2016年10月被告人肖某资金链彻底断裂,不能支付到期利息以及归还本金,致使债权人相邀到“贵州世纪XX酒店”追偿本息、阻门、在酒店吃住等情形,严重影响酒店正常经营,被告人肖某主动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并欲求得帮助导致本案案发。
经核实,被告人肖某共向王某、邓某等146人(已报案)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97亿元。
此外,被告人肖某还以虚假的《贸易合同》、《装修合同》等欺骗手段,共骗取遵义市红花岗区农信联社等5家银行资金贷款12笔,共计人民币4745万元,案发后他人代为归还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8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使用虚假的合同向银行贷款,所借款项小部份用于酒店的经营,多数用于归还或支付非法吸收资金中个人的本金和利息,且至今不能归还,扰乱了金融秩序,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肖某行为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
鉴于被告人肖某主动要求将其财产用于退赔各被害人,并取得大部份被害人谅解,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