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针对长江所面临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这部法律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等理念要求,切实保障长江流域生态安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指出,长江保护法的定位,首先是一部生态环境的保护法,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建立健全一系列硬约束机制,强化规划管控和负面清单管理,严格规范流域内的各类生产生活和开发建设活动。
“这实际上比较明确地体现了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的要求。”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介绍,长江保护法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四个禁止”,即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的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上中游转移,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干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线的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防范风险。
长江“无鱼”之困如何破解?农业农村部长江办主任马毅表示,长江保护法多数条款都直接或间接涉及长江水生生物保护。为贯彻落实法律规定,农业农村部将健全长效保护管理机制,加快出台《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开展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督促指导各地落实“十年禁渔”、灌江纳苗、江湖连通、生态调度、增殖放流等保护修复措施,全力扭转长江水生生物资源衰退趋势。
长江保护法既是生态环境的保护法,也是绿色发展的促进法。长江保护法注重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在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动重点产业升级改造等方面规定了许多支持、保障措施,以促进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实施5年来,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发生了转折性变化,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这充分说明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不仅不影响经济发展,反而有力促进了高质量发展。
“长江保护法是实现长江经济带发展蓝图的法律保障。”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组组长王善成说,实施好长江保护法,就是要以法律手段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的做法,要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引导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协同推进的新模式。
在推动长江流域高质量发展方面,人民法院依法运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司法手段,助推钢铁、石化、造纸、农药等重点行业技术设备升级和清洁化改造,促进节能减排、低碳发展。依法审理涉及长江港口、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纠纷,更大程度发挥长江黄金水道功能。妥善审理绿色金融案件,依法保障节能环保、绿色交通等领域投融资需求,促进长江流域可持续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表示,人民法院要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将“严”的基调贯彻到长江保护法适用的全过程、各方面,严惩重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聚焦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最突出的水污染、尾矿库治理、非法采砂、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案件类型,最高法专门发布了10个典型案例。总的来看,这批典型案例强调不同诉讼类型案件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责任方式,释放出人民法院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惩处力度的强烈信号。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李明义表示,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审理,充分发挥预防性诉讼和修复性执行的功能,把生态环境损害控制在最小限度,力争实现环境有效保护和及时修复,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