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周炎炎
3月1日,21世纪经济报道从上海银保监局方面了解到,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韩沂今年参加两会,带来了两份提案,一份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金融效能,一份关于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规范发展。
“三年内允许亏损”
韩沂认为,目前银行业保险业支持科技创新尚存许多痛点难点,这其中既有机构内部原因,也有外部环境不完善等因素。
他认为目前存在三个问题:
(一)银行绩效考核有待改进。目前没有对银行科技金融业务进行专门考核,银行缺乏大力发展科技金融业务的动力。总分行对科技支行或科技专营机构差异化考核程度不明显,导致银行科技金融专业化水平不高。
(二)风险收益不匹配。对于初创期科技企业,银行稳健审慎的经营理念与科技型企业跳跃性、跨越式发展模式不吻合,若没有股权收益覆盖债权风险,银行信贷资金难以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部分成熟期科技企业如芯片行业投资周期长、金额大、不确定性高,没有贴息、政策性担保、风险补偿等手段,银行科技金融业务商业化可持续难以得到保证。
(三)外部环境有待完善。如知识产权缺乏统一权威的评估机构,出险后缺乏处置手段,导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难以获得实质性突破。
对此,他提出四项相关建议:
(一)优化绩效考核。建议各级国资管理部门将科技金融业务纳入其管理的金融机构绩效考核范围,同时推动银行优化内部绩效考核设置。例如,可对科技金融事业部或科技支行绩效考核以三年或五年为一个周期,不考核无关业务指标,突出考核科技企业、私募股权投资(PE)和风险投资(VC)开户情况、投资基金存托管情况、科技贷款与表外授信情况、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情况等;科技客户、信贷、产品运用在考核中不低于50%,其他不高于50%,三年内允许亏损并对科技金融从业人员进行薪酬保护,不低于同级别行内人员收入;科技金融从业人员考核、招聘由事业部或支行自定,报总分行报备,制定科技金融从业人员专门晋升通道等等。
(二)创新业务试点。建议对于科技企业较为集中的北上广深等地区,授权当地金融监管部门选择科技金融基础好的银行,对硬核科技(如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高端制造业等)企业员工持股专项贷款和优质PE、投资公司的周转性融资需求如流动资金、跟投资金、过桥资金等提供信贷支持。银行开展业务前须向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报备、一事一议,信贷资金建立专户,专款专用,确保流向硬核科技企业的研发与生产。
(三)改进外部环境。建议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建立国家主导的技术评估公司,对知识产权进行统一权威评估,并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质押和处置平台。建议财政贴补和政策性担保在银行科技贷款逾期90天后即在其承担额度内先行代偿,降低银行科技贷款不良率,提高其展业积极性。
(四)完善风险补偿与奖励政策。建议财政部门建立对科技信贷、科技保险的奖励与风险补偿政策,对银行科技金融业务的首贷、信用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提高奖励与风险补偿比例。对银行单笔1000万元以下普惠型科技企业贷款,不良率1%-5%以下政府风险补偿可承担70%,不良率5%-10%政府承担50%,不良率10%-15%政府承担30%,不良率超过15%和低于1%的财政不补偿。对保险公司包括首台套、专利险、产品研发险、关键设备研发险等科技保险进行财政补贴。
早日界定第三支柱范围
韩沂指出,经过多年发展,作为第三支柱重要组成部分的个人商业养老年金保险虽然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群众的养老保障需求,但是与第一支柱相比,我国第三支柱发展仍很不充分,与其在养老保障体系中应承担的功能存在较大差距,养老保险总额不高,覆盖面仍然较低,其他养老金融产品更是发展不足。从目前第三支柱发展状况来看,除了公众个人养老意识不强,产品宣传不足等问题外,还存在三个主要问题。
(一)第三支柱涵义、内容和范围缺乏明确定义。虽然长期以来学术界对养老保障体系三支柱模式研究讨论较为热烈,部分政府部门也常在统计信息、研究材料中使用三支柱的说法,但实际上对于养老保障体系三个支柱的具体涵义、内容及统计范围等重要问题迄今没有明确阐述。我国以养老为名的金融产品种类看似很多,但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满足养老需求的第三支柱养老产品,仍需要界定和规范。
(二)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第三支柱养老账户管理体系。目前我国第三支柱采用产品制,与账户制相比,个人参保时需要做产品选择,产品之间也难以相互转换,税收和财政优惠政策也只能针对具体养老产品,国家对个人养老保障的管理需要依赖具体产品的管理人,统筹管理难度大,政策的引导效应发挥不充分。
(三)政策支持力度不足,覆盖面较窄。仅就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而言,目前一般商业养老年金产品没有任何税收或财政补贴的优惠政策,仅有的税收支持局限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而且该业务试点范围仅为两省(直辖市)一市一地区,覆盖面狭窄,且试点期已过去近两年,也无新的相关政策发布。
因此他提出三项建议:
(一)多部门共同研究,明确第三支柱的涵义、内容和范围,并出台正式文件。建议尽早明确第三支柱的具体涵义、内容和范围,特别是第三支柱产品由金融机构提供,个人自愿购买,市场化程度强,具有鲜明的金融属性,应当明确养老金融产品的具体标准,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将一定期限以上,以养老为目的的养老目标基金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型养老目标金融产品在符合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标准的前提下纳入第三支柱范畴,扩大第三支柱产品供给,方便社会群众根据自身经济情况自由选择符合条件的第三支柱养老保障产品。
(二)借鉴现有税延养老账户管理经验,扩大其运用范围。建议参考欧美和日本第三支柱发展历程,借鉴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试点中的账户管理经验,扩大税延养老账户的运用范围,推动将符合前述特定条件(例如以养老为目的、领取起期在退休后等)的各类金融产品纳入税延养老账户。允许参保个人在税延养老账户中自由选择符合自身需求的金融产品,统一享受税收递延优惠,提升个人参与税延养老的自由度和便捷性。
(三)优化完善政策支持,扩大政策覆盖面。纵观世界各国,第三支柱发展较好的国家对第三支柱养老产品均提供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建议尽快出台新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或明确延长试点期限,稳步推进试点扩面扩容。在扩大税延养老账户运用范围的前提下,可以进一步针对账户而非特定养老保障产品优化完善税收和财政补贴支持政策,加大优惠补贴政策力度和覆盖面,对于收入达到一定程度的人群,以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其将收入的一部分投入第三支柱养老保障,对于收入较低或无法享受税收优惠的人群,则以财政补贴的形式吸引其主动参与第三支柱建设。同时,优化完善养老金领取期税收政策,利用差异化税率引导消费者终身领取或不少于15年的长期领取,确保资金的养老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