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草案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修正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表示,修改这两部法律,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
这两部法律制定的时间比较早,对于保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童卫东表示,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进一步完善全国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程序方面的制度规范,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全国人大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律保障;是总结实践经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健全人大组织和工作程序的现实需要。
童卫东表示,在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草案中增加有关“全过程民主”的规定,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的鲜明特点,有利于在人大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实践中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修正草案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会议召开的相关准备工作,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和会议纪律,加强会议公开和信息化建设,完善法律案、工作报告等的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明确大会通过事项的公布公开程序等。
童卫东说,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修正草案围绕适当精简会议程序、提高大会议事质量和效率作了相应规定。其中包括对组织“精简版”会议作出原则规定,如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把“精简版”会议开成“精华版”。
以往大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是“法律草案—草案修改稿—草案建议表决稿—表决稿”这几个环节,被称为“三上三下”。在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修正草案中,规定法律案由各代表团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按照立法工作计划,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修改后,将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作出必要的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