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的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26号)显示,经查明,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志敏、宁凯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30号)查明的事实,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600143.SH)及有关责任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5月18日,公司披露《关于子公司签订特别重大合同的公告》称,控股子公司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于5月16日收到美国某公司关于KN95口罩的采购订单,合同金额9.75亿美元;双方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在合同期限内,广东金发将根据合同约定向买方出售KN95口罩,并约定买方收到广东金发提供的形式发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广东金发支付订单金额40%的前期款项。2020年5月23日、6月11日,公司2次披露《关于子公司签订特别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称,买方因资金归集及大额支付流程的原因,将迟延支付相关前期款项,公司复函同意延迟支付申请并督促买方尽快完成支付。2020年8月10日,公司披露《关于子公司特别重大合同终止的公告》称,因买方未按约定支付相关前期款项且未就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予以有效回复,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终止。根据公司公告,上述合同金额9.75亿美元,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额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另经查明,2020年7月10—11日,买方向公司发来电子邮件表示要取消上述口罩订单。后续,公司多次尝试与买方沟通是否继续履约,但买方一直未予回复。经监管督促,公司在2020年8月14日披露的《关于特别重大合同终止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中,仍未披露前期已收到买方拟终止合同的相关情况。
上交所判定,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进展,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7.5条等有关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袁志敏作为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宁凯军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袁志敏、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宁凯军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金发科技成立于1993年5月26日,注册资本25.74亿元,于2004年6月23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袁志敏为第一大股东,持股5.10亿股,持股比例19.83%。
袁志敏自2004年9月1日至今任公司6届董事长,任期至2024年1月12日;宁凯军自2009年4月28日至2013年7月26日任公司2届监事,自2013年7月26日至今任副总经理。
公司2019年年报显示,袁志敏自2017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任公司董事长。袁志敏,任公司董事长、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主任。北京理工大学工学硕士。1993年创办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4月11日,董事长袁志敏因涉嫌内幕交易公司股票遭证监会调查。2019年6月21日,袁志敏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63号,证监会决定没收袁志敏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违法所得32.73万元,并对袁志敏处以58.91万元罚款。
宁凯军自2017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宁凯军,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华南理工大学工学博士、高级工商管理硕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2000年加入公司,曾任产品线总经理、技术总监、技术副总经理。
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披露的《关于特别重大合同终止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称,本次交易为货物买卖,买方名称为Redrock Partners,LLC,系美国注册企业。公告显示,合同商谈及订立前后,买方表示不同意将其主体信息及财务资料在中国或其他市场进行公开披露,并且这会影响其是否与本公司签约交易的决策,即如果公司坚持披露相关信息,其极大可能不会与公司签约交易。
合同订立时正是全球疫情防控关键时期,防疫物资市场变化非常迅速,大宗交易及其主体的相关信息将可能被市场广泛关注,而货物的价格信息更是非常敏感。本次交易订单金额达9.75亿美元,涉及三个月履行期限,并进行了合同锁价约定,物资后续主要销往美洲多个国家和地区,一旦披露买方主体及其财务资料等信息,将影响其自身采购判断及下游销售政策,相关的信息属于买方的商业秘密,其不同意进行相关的披露。
如果披露买方主体及相关信息也不利于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且可能影响买方实际履约意愿及行为,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而且可能传导至市场给有序竞争带来不利影响。一旦披露买方的主体信息,不能排除全球范围内其他企业,包括美洲本土企业,向买方寻求以低于本公司的销售价格,承揽订单及业务。
公司还称,公司在确认合同订单实际已经终止后,及时发布了相关公告,不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