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友谊西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开证券账户3个月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1〕3号)显示,经查,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泰证券”)西安友谊西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原负责人杨旭、员工王小光长期组织客户出借证券账户并为他人融资提供中介或便利以获取个人收益,通过从事与所在机构和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营业部廉洁从业防控机制不健全,且杨旭、王小光介绍参与融资的场外资金涉嫌他人犯罪所得,影响恶劣。二是2017年至201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3次对杨旭、王小光组织出借的客户证券账户下发异常交易预警调查函,该营业部未如实向公司总部报告情况,营业部异常交易监控、合规管理和内部制衡失效。三是2020年5月21日,公司总部发现杨旭涉及组织出借客户证券账户进行场外配资被民事诉讼,并对其进行了内部处理,该营业部未向我局报告该重大事项,合规管理存在缺陷。
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三)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六条第一款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对银泰证券西安友谊西路证券营业部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限期改正,要求该营业部应当在2021年4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二、责令该营业部自收到监管措施之日起暂停新开证券账户3个月。
此外,《关于对杨旭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1〕4号)显示,经查,杨旭在担任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友谊西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违规组织营业部客户出借证券账户,并为他人融资提供中介或其他便利,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四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八)项、第五十四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决定认定杨旭为不适当人选,自该局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银泰证券西安友谊西路证券营业部成立于2015年11月5日。银泰证券成立于2006年9月5日,注册资本14亿人民币,北京嘉鑫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91.43%。北京嘉鑫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大股东为翔宏旭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