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披露刑事判决书,显示天津农商银行宁河支行原副行长王某因违法放贷罪获刑。
违法放贷3247万元
据了解,王某在2014年来时担任天津农商银行宁河中心支行(简称宁河支行)副行长。2016年至2018年间,王某为帮助闫某筹集工程款,多次以借款人、保证人身份向朋友借款。随着时间的推移,王某所借款项愈发增加,且在债主催收的情况下无力偿还,信用处于崩塌边缘。
作为银行支行副行长,王某深谙银行放款流程,并且具有一定权利。为了归还债主资金,王某与闫某合谋,先通过别人在农商银行贷款,王某安排下属审批获取资金,将个人欠款转换为银行贷款。
2018年9月,闫某联系崔某等8名亲友作为借款人,向农商银行宁河支行申请小微贷款。王某指使宁河支行客户经理田某等人,在未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审查的情况下,违规发放8笔贷款,共计800万元。
2019年1月,王某通过朋友找到20余人作为借款人,再次采用上述手段,在未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审查的情况下,违规发放贷款26笔,共计2474万元。
贷款审批通过,王某将钱全部挪用以偿还借款,一番运作终于将自己的信用问题解决。一年后,贷款陆续到期,闫某无力还款,造成贷款逾期,此案事发。
2019年12月4日,天津市河西区监察委员会人员将王某带走调查,并于当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21年1月,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放贷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另外,涉案的闫某以及王某下属均被另案判处。
银保监会官网显示,2020年12月19日,天津银保监局曾对天津农商银行宁河中心支行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披露,天津农商银行宁河中心支行内控管理不到位,员工从事违法活动及贷款“三查”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对该行处以罚款50万元。
银行将借款人告上法庭
王某、闫某等人落网归案,接受法律制裁宣告这起案件已经划上句号,但是农商银行对于欠款的追索才刚刚开始。
一份宁河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天津农商银行没有默认承受王某违法放贷造成的损失,而是在积极追讨,其中就包括向法院起诉那些王某用以贷款的借名贷款人。
判决书披露,2020年5月,天津农商银行宁河支行将吕某林、李某霞等人告上法庭。据了解,吕某林是王某通过朋友找到20余名借款人其中一人,李某霞为其配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宁河支行提供了以《借款合同》为主要证据的7份文书作为证据,证明吕某林在银行借款的事实。
宁河支行提出诉讼请求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判令吕某林、李某霞共同偿还农商银行宁河支行贷款本金95万元,暂计至2020年5月25日的欠息4.5万元,以上共计99.5万元,以及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
作为贷款人,吕某林感觉自己很委屈。吕某林表示,与农商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非其本意,是王某找到他帮忙,贷款全部由王某使用,并承诺由王某负责偿还,但是吕某林对宁河支行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宁河区人民法院在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下,认定吕某林应当归还贷款本息,并于2020年8月判决吕某林、李某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天津农商银行宁河中心支行借款本金95万元和截至2020年5月25日的利息及罚息4.5万元,并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95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付罚息及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