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4月8日讯 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消息,4月7日,北京市建委发布《关于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取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代缴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根据现行《契税暂行条例》,及下半年即将实施的《契税法》规定:纳税人应为购房人,征收机关为税务部门。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项维修资金也应缴纳到指定账户。也因此,《通知》明确对开发企业提出三“不得”。一、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应由购房人缴纳的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房人应自行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代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代收购房人应缴契税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商品房销售和交付的前置条件。
三、购房人缴纳契税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确需要代办的,可委托开发企业或第三方办理,但相应款项不得转入开发企业或其它第三方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