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盛洋科技(603703.SH)公告称,因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于2021年4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1号)。
根据决定书,2020年7月31日,盛洋科技的控股子公司浙江虬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35.1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4.91%,公司于2020年8月8日才披露《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叶利明、总经理叶盛洋、董秘吴秋婷和财务总监范月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浙江证监局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当于2021年4月15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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