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日前联合推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在为系统重要性银行加配防火墙与安全阀的同时,也为接下来平稳启动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评估与后续监管工作打下了基础。
在《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发布四个月后,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日前又联合推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附加规定》,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附加杠杆率、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等附加监管指标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在为系统重要性银行加配防火墙与安全阀的同时,也为接下来平稳启动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评估与后续监管工作打下了基础。
所谓系统重要性银行,形象地说就是在整个金融系统中“大而不能倒”的银行,因为它们不仅资产规模庞大,而且业务品种除传统信贷种类外,还覆盖到衍生产品、证券、非银行附属机构资产、理财业务以及境外债权债务,复杂程度非常之高;同时涉及到金融机构间资产、负债以及发行证券和其他融资工具等,行业关联度也极强;加之在支付、托管等重要业务领域的替代性低,一旦出现问题不仅会对金融体系产生较强的传染性,而且会对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运行形成较大的负外部性冲击。
人们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引发冲击的认知,主要源于金融危机期间雷曼兄弟等大型金融机构倒闭产生的系统性风险与道德风险。据此,无论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还是国际清算银行旗下的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抑或是各国央行和监管部门,都形成了对银行分类监管的共识。国际层面,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框架》,FSB则出台了专门的评估标准,并定期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一般而言,FSB会首先将全球银行分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各国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s)和其他银行三类,然后按照规模、关联性、可替代性、复杂性和跨境行为五大维度识别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得分130分便可进入G-SIBs候选名单。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框架指引以及FSB的评估指标,各国可结合自身实际建立D-SIBs监管政策框架与评判标准。我国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从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四个维度汇总,将得分达到100分的银行纳入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初始名单,然后结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监管判断,确定最终的D-SIBs。目前,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4家银行入选G-SIBs,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等12家银行也进入了G-SIBs的参评范围(得分超过130分或靠近130分),由此判断,进入D-SIBs的国内商业银行至少有16家。
就《附加规定》看,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被分为五组,第一组到第五组内的银行分别在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基础上,还须分别满足0.25%、0.5%、0.75%、1%和1.5%的附加资本要求。为了确保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的达标,《附加规定》还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满足杠杆率要求的基础上,应额外满足附加杠杆率要求,即附加杠杆率要求为其附加资本要求的50%。
理论上说,纳入D-SIBs的国内商业银行将面临补充附加资本金的压力,而且FSB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金必须采用普通股一级资本缓冲,而我国以此为参考,无论是对附加资本还是杠杆率,都要求D-SIBs以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而核心一级资本的补充主要靠银行自身利润留存的内源性渠道。因此,进入D-SIBs的国内商业银行可能在规模扩大、持续盈利能力等方面要接受不小的考验,不过,从实践层面看则未必尽然。
与绝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的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并没有超出G-SIBs的标准,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国内商业银行附加资本可采用连续法计算,即选取系统重要性得分最高的金融机构作为基准机构,确定其附加资本要求,其他机构的附加资本要求根据系统重要性得分与基准机构得分的比值确定。因此,按照0.25%-1.5%的各段位附加资本测算,国内系统性重要银行的资本合规要求平均应为10%左右,而资料显示,截至2020年底,我国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44%,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1.67%,资本充足率为14.41%。由此不难看出,不仅进入G-SIBs的国内四大商业银行全然没有附加资本补充的压力,总体纳入D-SIBs的其他商业银行也不存在现实忧虑。当然不得不指出的是,对于D-SIBs而言,设定附加资本较高标准要求其实并非坏事。一方面,D-SIBs是一个响当当的商业标签,代表着这类银行高居行业头部位置,不仅内部资产结构优良,而且动态盈利能力强,同时未来倒闭的风险较小,更容易获得国际评级机构较高的信用评级。
在提出了附加资本监管要求的基础上,《附加规定》确定将恢复和处置计划列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的一项重要工具,也被业内称为“生前遗嘱”。其中恢复计划要详细说明在持续经营能力可能或者已经出现问题等压力情景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如何迅速启动并执行既定程序,快速补充资本和流动性,以渡过危机并恢复持续经营能力;而处置计划要详细说明银行在无法持续经营时,如何通过实施该方案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避免引发系统性风险。总而言之,“生前遗嘱”主要是降低危机复杂程度,提高银行自救能力,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
出于降低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出现概率的目的,《附件规定》要求首次进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的银行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风险和管理状况,制定集团层面的恢复计划与处置计划,同时系统重要性银行必须建立危机管理小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附加规定》强调,当银行进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后,董事会须在附加资本监管、建立资本内在约束机制、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的制定以及风险数据加总和风险报告的真实性等方面承担最终责任。
(作者系中国市场学会理事、经济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