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李致鸿
4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下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监管办法》”),针对意外险市场乱象进行规范。
2020年3月5日,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计划用两年的时间扭转意外险市场乱象丛生的局面:到2020年底,意外险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基本建立;到2021年底,意外险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基本健全。
同年6月1日,银保监会下发了《意外险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方案》,侧重产品管理、销售管理、渠道管理、理赔管理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通过有序推进意外险市场的各项改革措施,使市场乱象丛生的局面得到根本改变。
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规定上限
据了解,一些意外险手续费率、渠道费用水平较高,比如说银行借款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等,在部分渠道手续费率高达50%以上,航空意外险的手续费高于90%。
为此,《监管办法》指出,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符合一般精算原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
具体而言,一是保险公司在厘定长期意外险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及产品特性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利率。
二是保险公司应以行业公开发布的意外伤害经验发生率表为基础,结合公司实际经验数据,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发生率。
三是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规定的上限。以个人业务为例,短期意外险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不得超过35%,长期意外险中,期交产品不得超过35%,趸交产品不得超过18%。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19年,意外险业务1175.16亿元,赔款支出297.66亿元,保额2824.62万亿元,保单共计135.36亿件。
应根据产品的赔付率进行定价调整
意外险通常保障期限短,出险概率低,所以赔付率相对低,但由于多被渠道捆绑,所以费用率高。对消费者而言,这样的定价显然是不合理的。
为此,《监管办法》指出,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的赔付率进行定价调整,长期意外险产品以及年度累计规模保费收入低于100万元或年度累计销售件数少于5000件的的短期意外险产品除外。对过去三年平均赔付率低于50%的短期意外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及时调整定价以确保下一年度赔付率不低于50%。
其中,赔付率的计算公式为:(年度赔款金额+年末未决赔款准备金-年初未决赔款准备金)÷(年度保费收入+年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对于连续两年保费收入超过200万元且赔付率低于30%的产品,保险公司应停售该产品。
禁止捆绑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或变相销售
意外险捆绑销售等问题也颇受吐槽。为此,《监管办法》列出负面清单:
捆绑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或变相销售意外险。其中捆绑是指: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不单独标价向客户销售,或者不作为单独产品向客户赠送。直接或通过保险中介强迫消费者订立保险合同;
通过无合法资质的机构、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销售意外险;或委托经营区域外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产品;
夸大保险保障范围、隐瞒责任免除、虚假宣传等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
以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
通过增加特约条款扩展保障范围,或未经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同意,将意外险赔款直接支付给事故责任方,恶意混淆意外险与责任险,扰乱市场秩序;
通过保险中介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
向个人销售团体意外险产品;
以激活注册方式销售乘客人身意外险、旅游景点意外险等极短期意外险;
通过指纹采集或图像采集替代意外险出现管理中保单应当载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身份信息;
距保单到期日前间隔60天以上预收下一保单年度保费;
以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
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