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沅江农商银行一名支行长挪用单位资金127万元,被判刑1年半。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军原系沅江市农村商业银行漉湖支行行长。2012年3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军找到黄某等多人帮忙到信用社办理贷款,口头承诺贷款与上述人员无关,由自己归还,上述人员表示同意。
为方便贷款顺利发放,周某军利用其职务之便安排属下客户经理违规办理,再经由其审批后发放共计127万元。因周某军资金短缺,无力偿还挪用的上述贷款资金超过3个月,并导致上述8笔贷款成为不良贷款。
2020年1月17日,周某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周某军家属主动向湖南沅江农村商业银行退还人民币10万元。
沅江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周某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商业银行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仍未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周某军有期徒刑1年半,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1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