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和从半年前分居至今。分居不久,我因患某种重病耗尽所有积蓄,且由于无法上班而没有收入来源。请问:我能否要求丈夫承担医疗费用? 读者:刘姝琴刘姝琴读者:
你有权要求丈夫承担医疗费用。
一方面,分居并不等于解除夫妻关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即离婚必须以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经法院判决、调解离婚且相关文书已经生效为必要条件。而你虽然与丈夫已经分居半年,但因并没有履行对应程序,决定了双方的婚姻关系依然存在。
另一方面,分居并不能免除夫妻间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在你与丈夫并未离婚而彼此又没有对应书面约定的情况下,你丈夫的收入无疑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其个人财产。
同时,你与丈夫也没有约定免除分居期间的扶养义务,即使有过约定,也由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还指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其中所指的扶养义务包括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为支柱,且始以结婚,终于夫妻关系的解除,是一种不附加其他任何条件,且不能通过协议来解除的法定义务。与之对应,在你患有重病,自身已经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情况下,你丈夫自然产生“在经济上互相供养”的义务,即必须向你承担医疗费用。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