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7日讯 (记者 曾金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4月26日发布通知,明确了“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
通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根据通知,科普影视作品、科普用品是指符合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的影视作品、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用品。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加强科普工作,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民科学文化素质。下一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将认真落实政策,促进科普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