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判侵害“香兰素”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该案是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赔偿数额最高的案例,即法院判决被诉侵权人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这也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民法典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精神的典型案例。
作为一种广泛使用的香料,香兰素全球知名。本案原告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共同研发出生产香兰素的新工艺,并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在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前,嘉兴中华化工公司是全球最大的香兰素制造商,占据全球香兰素市场约60%的份额。
2010年,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前员工傅祥根从王龙集团公司获得报酬后,将香兰素技术秘密披露给王龙集团公司监事、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国军,并进入王龙科技公司香兰素车间工作。从2011年6月起,王龙科技公司开始生产香兰素,短时间内即成为全球第三大香兰素制造商。2015年,喜孚狮王龙香料(宁波)有限公司成立,持续使用王龙科技公司作为股权出资的香兰素生产设备生产香兰素。
一审法院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构成侵犯涉案部分技术秘密,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同时,一审法院在诉中裁定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生产香兰素,但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实际并未停止其使用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王国军侵犯涉案全部技术秘密。根据权利人提供的经济损失相关数据,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极大、王龙科技公司等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行为保全裁定等因素,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述各侵权人连带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含合理维权费用349万元)。
同时,本案因权利人起诉所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仅计算至2017年底,而当时的法律并未规定惩罚性赔偿,本案未能适用惩罚性赔偿。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指出,权利人对本案各被告2018年以后的持续侵权行为可以依法另行寻求救济。(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曾诗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