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实现政策的法律化,现行涉农立法中的一些规则需要适时予以更新或细化。
1.关于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2019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提出,通过提升小农户发展能力、提高小农户组织化程度、拓展小农户增收空间、健全面向小农户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以及完善小农户扶持政策等,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为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需要从农户主体制度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度的完善入手。
农户主体制度。建议在相关立法中明确农户的概念,即农户是指以户籍为基本依据,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亲属从事农业经营的农业经营主体。在此基础上,以《民法典》相关规则为依据,进一步界定农户和承包经营户之间的关系,探索具有可操作性的农户和承包经营户的责任能力规则。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完善主要涉及家庭农场法和合作社法。家庭农场的立法工作,首先应当明确家庭农场的民事主体地位。赋予家庭农场民事主体地位,既不能将家庭农场与农户等同,目前也不宜将家庭农场法人化。从设立登记、成员、财产、解散清算、扶持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建立家庭农场的非法人组织规则体系。作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满足了其社员生产经营需要的同时,其空壳化等问题需要解决。在总结《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经验及其不足的基础上,代之以农民合作社法,使其成为规制合作社的基础性法律。
2.宅基地制度改革与发展的立法完善
已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拓展了一户一宅的内涵,即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基础上,规定了以保障村民户有所居为目的的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其他形式;根据宅基地的性质(是否农转非),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人民政府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宅基地立法工作。
(1)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法律化
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法律表达是,充分发挥农民集体的主体性,保障以户为单位的农民集体成员的居住权;在农民集体成员居住权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完善既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又能适应农业农村发展需要的宅基地使用权交易规则。
(2)完善居住权保障机制
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受到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规制的约束。在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制约下,村集体无法为其村民提供宅基地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现象。另一方面,为维护土地利用规划的稳定性和土地用途管制的有效性,在将来的立法中,需要更新村民居住权保障机制,即建立以保障城乡居民居住权为目标的住宅用地制度。
(3)完善宅基地管制机制
宅基地的管制机制的完善,应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充分发挥农民集体的主体性,赋予农民集体与其行使所有权相适应的自主决定权;二是更新宅基地规划与管制机制,政府履行宅基地管理职能主要着眼于宅基地规划和利用的控制,而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则通过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的方式来解决。
与宅基地规划与控制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宅基地管制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之间的关系。在遵循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基本规则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构建适应多功能农业对住宅用地的需求和城乡融合发展需要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另外,为应对村庄空心化,探索可行的村庄整治机制。
3.农用地制度改革与发展的立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