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指出小康控股作为小康股份(601127)的控股股东,未及时向上市公司准确披露相关信息,造成小康股份信披缺陷。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在2017年6月至7月,重庆小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康控股”)及中新融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融创”)通过协议约定,由小康控股提供2000万元保证金,委托中新融创出资约6.3亿元成立6个信托计划。承接首发限售股股东华融渝富基业(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上市流通的3750万股小康股份股票。
经查明,小康股份发布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定期报告中,对涉案信托计划均作出“公司未知上述其他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的表述。
对于小康股份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有小康控股和中新融创的相关协议,信托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小康股份定期报告,相关信托计划的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兴明作为小康控股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涉案事项资金审批并听取汇报,系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兴海作为小康控股实际控制人、董事,知悉并参与涉案事项,系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孟刚作为小康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负责涉案事项的谈判及合同签署等工作,系本案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决定书表示,小康控股作为小康股份的控股股东,系本案信息披露义务人。小康控股未按规定向小康股份告知其与中新融创合作买入小康股份的情况,导致小康股份有关定期报告未能如实披露前十大股东的一致行动关系,小康控股构成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证监会表示,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对小康控股给予警告,并处罚金30万元;涉案人员张兴明、张兴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对孟刚给予警告,并处罚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