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5月8日讯 信用中国(重庆)网站5月7日公示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金河牧星(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河牧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被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罚款2万元。
图源:信用中国(重庆)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1月26日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金河牧星)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公司网站中的网页介绍宣传产品“阿莫西林可溶性粉”,在该网页中“产品特点”有“阿莫西林能透过血乳屏障和血胎屏障,是最佳的母畜产前、产后预防保健品。”的内容,该网页还发布有“金河生物 世界第一”等宣传用语,当事人对公司和上述产品的宣传中使用了“最佳”、“世界第一”等绝对化用语。因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对金河牧星罚款2万元,处罚决定日期为2021年4月30日。
据了解,《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