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5月14日消息(记者 马文静)据上海银保监局5月13日披露,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海信托”)原副总裁魏志刚利用职务便利,谋取非法利益,构成受贿罪,被上海银保监局处罚“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
2008年-2016年,中海信托未能通过有效内部控制措施发现并纠正魏志刚上述行为,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上海银保监局责令中海信托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年1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披露一份《魏志刚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刑事裁定书显示,魏志刚利用担任中海信托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兼信托业务一部经理的职务便利,为陈某在推进太湖新城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托融资项目方面提供帮助,于2009年5月26日至27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受陈某贿赂的300万元。后因审计署开始调查太湖新城公司信托融资的情况,魏志刚退还给陈某200万元。
此外,魏志刚利用担任中海信托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兼信托业务一部经理、营销总监、总裁助理的职务便利,为北京军镒兴投资有限公司在参与北京中海睿智股权投资中心矿业基金项目及项目运营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13年1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另案处理)贿赂的200万元。
这一案件是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其他案件时,发现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从其律师事务所的提成收入中支取了300万元给魏志刚,且在律师事务所的账上备注为“魏志刚提成”的线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志刚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还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应当以受贿论处。最终,该案二审维持原判,魏志刚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被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