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将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有效发挥排放召回在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方面的作用。这一规定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陈雳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汽车作为二氧化碳排放的重要源头,在海外碳交易市场已经纳入了碳排放权的交易之中。国内方面6月底即将建成的全国碳交易所暂时只是将电力行业纳入其中,未来汽车碳排放有望纳入市场交易,本次规定是提前对汽车行业中尾气排放较高的车辆进行管制。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和资源经济学系主任许光清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管理规定》的实施,对降低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对防治大气污染将发挥重要作用。短期内会给排放技术水平较低的企业带来较大压力。但从长期来看,会促使机动车行业更加重视大气污染物减排技术研发及相关的标准要求,倒逼企业主动进行技术升级。
北京特亿阳光新能源总裁祁海珅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机动车排放召回符合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践行碳中和、碳达峰的务实之举。逐级降低机动车空气污染物的排放量是发展趋势,燃油车企将花费大量的成本来应对日益严苛的污染排放问题,加速车企转型生产混合动力或纯电动车。
近年来,在政策支持及技术进步支撑下,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加速发展,2020年11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年-2035年)》提出,到2025年,纯电动乘用车新车平均电耗降至12.0千瓦时/百公里,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20%左右。到2035年,纯电动汽车成为新销售车辆的主流,公共领域用车全面电动化,燃料电池汽车实现商业化应用,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实现规模化应用,有效促进节能减排水平和社会运行效率的提升。
陈雳分析称,对于新能源汽车而言,加大对汽车排放的管控甚至召回不达标的机动车,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市场份额的提高。对于传统机动车而言,将会因为碳排放而承担更多的成本,而新能源汽车有望通过碳交易来获取超额利润,有利于推动新能源汽车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相比安全召回罚则要求,此次《管理规定》去掉了“逾期未改正”的前提条件,提高了《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同时提出,将责令召回情况及行政处罚信息计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该条款直接关系到生产者的品牌形象和信誉度,目的是增强企业质量诚信意识,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机制。
“责令召回情况及行政处罚信息计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助于整个汽车产业绿色信用水平提升以及技术研发实力的提高。”中投协咨询委产融平台绿创中心办公室副主任郭海飞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信用档案,可以作为给予车企融资审批和资金支持的参考依据,对于拒不执行召回或受到严格处罚的企业,给予融资限制和项目审批限制的惩罚,而对于信用良好的企业应该积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