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天津5月27日电(记者 周润健)为加强和规范地方粮食储备的管理,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5月26日表决通过了《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动用地方政府储备,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动地方政府储备。该条例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地方政府储备是指市和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
条例指出,天津市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地方政府储备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地方政府储备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的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政府储备: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市和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地方政府储备动用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恢复库存。
条例明确,动用地方政府储备,应当由天津市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地方政府储备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组织地方政府储备运营管理企业、承储企业具体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政府储备动用命令或者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