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长沙5月28日电(记者 史卫燕)《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简称“条例”)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湖南省洞庭湖湖区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条例包括七章,共五十一条,从规划与管控、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绿色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为从法治层面保护洞庭湖构筑“四梁八柱”。
记者注意到,条例结合洞庭湖生态保护实际需要,明确了多项禁止性规定,如:湖区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湖区转移;禁止填湖造地、围湖造田、建设矮围网围、填埋湿地等非法侵占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行为;禁止在湖区的自然保护区种植欧美黑杨等不利于涵养水源、破坏生物多样性的树种等。
条例还明确了违反相关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在湖区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