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5月24日讯 今日,广东省药监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粤药监妆罚〔2021〕2005号)显示,广州市博森化妆品有限公司因“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等原因,被罚1.2万余元。
处罚决定信息显示,广州市博森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SunKêrn阳光科恩祛痘精华液(批号:191228YGKEC),经检验,含有化妆品禁用物质甲硝唑; SunKêrn阳光科恩祛痘霜(批号200317YGKEB),经检验,含有化妆品禁用物质地塞米松。同时,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产品过程中,未按照要求执行原料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成品留样管理制度。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广东省药监局没收其违法所得2060元并处4.9倍违法所得罚款,即罚款10094元,罚没款合计12154元,同时对其处以警告。
天眼查显示,广州市博森化妆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化妆品制造;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