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拓展绿色金融业务,不断加强对高质量发展和绿色低碳发展的金融支持,统筹开展绿色金融评价,人民银行6月9日发布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的通知。绿色金融评价结果纳入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等中国人民银行政策和审慎管理工具。
根据通知内容,绿色金融评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激励约束的制度安排。绿色金融评价工作自2021年7月起实施(即对2021年第三季度的绿色金融评价开始适用该方案)。评价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
绿色金融评价指标包括定量和定性两类。其中,定量指标权重80%,定性指标权重20%。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绿色金融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评价指标及其权重。
绿色金融评价定量指标体系包括四项指标: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占比、绿色金融业务总额份额占比、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同比增速、绿色金融业务风险总额占比。当前绿色金融业务涵盖范围包括绿色贷款余额、绿色债券持有量。定性指标为监管部门外部评价,包括执行国家及地方绿色金融政策情况、机构绿色金融制度制定及实施情况、金融支持绿色产业发展情况等。
根据通知内容,中国人民银行负责24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的绿色金融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