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银行卡盗刷责任进行了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个规定可以总结为银行卡盗刷损失由银行承担,即借记卡被盗刷产生的本息损失,储户有权要求银行承担,信用卡被盗刷产生的本息,银行不得要求储户承担,银行已经划扣储户透支款项的,储户有权要求银行返还。持卡人未妥善保管身份识别信息的,仅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这样的损失承担规则出台非常及时,让处于弱势地位的储户与银行博弈时有了可以援引的法律利器。
众所周知,很多人之所以热衷于存款,并不是存款利息非常客观,而是存款的安全程度高。现金放到家中可能会失窃,而将钱存入银行的话,即便银行卡失窃了,只要密码不泄露,也不必担心存款被窃取。但现实中,随着网络的发展和伪卡技术的更新,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时有发生。有人只是在商家刷过银行卡,有人只是点击了不当网页,就被复制信息、窃取密码,遭遇数十万乃至上百万的损失。
如果将这些过错全部归咎于持卡人,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损失的话,显然既有违人们的朴素是非观,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理念。人们在银行是安全的象征的吸引下,将钱存入银行,持卡人虽然可以自由支取,银行却也因此获利不菲,即其可以将相应的储蓄存款放贷给他人,通过利率差赚取利润。那么,银行显然不能在获利的事后大谈特谈储蓄的好处,而在银行卡被盗刷时将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
此外,在银行卡盗刷事件中,持卡人往往不存在严重过错。如人们在刷卡消费时并不知道POS机存在猫腻,可以复制银行卡信息并形成伪卡。人们在上网浏览信息时,也不可能像反诈专家那样能够轻而易举地辨识违法网站。毫不客气地说,之所以会有伪卡盗刷和网络盗刷,很难说银行自身没有问题。
譬如,伪卡的存在说明银行卡可以被复制,储存的信息可以被窃取。之前流行的磁条银行卡被复制的概率较大,如今的芯片卡被复制的概率较小,这反证出银行卡安全技术上还存在提升空间。同样,网络盗刷的存在也说明银行在网络安全、身份识别、安全验证方面存在漏洞。而这些问题显然不是储户所能解决的,自然不能将责任推卸给储户。换句通俗的话说,银行卡和银行网站类似于银行储存现金的金库,金库的钱失窃不该让储户自认倒霉。
当然,银行承担盗刷损失也存在例外情形,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持卡人存在过错,应由银行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由银行承担盗刷损失的裁判规则看似对银行颇为苛刻,实则是对常识的重申,对能力越大、责任越大的重申。在银行有能力和技术优势的背景下,其有责任维护金融安全,守护好百姓的钱袋子,而不是将先进技术用于赚取利润,将风险留给对风险没有识别能力和防范能力的储户。这将倒逼银行不断推进技术升级,堵住系统漏洞,提升安全服务,为公众提供更加安全的金融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