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施行,该规则旨在切实保障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申请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日前,在《规则》施行之际,贵州省独山县检察院紧紧围绕规则要求,对一起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监督案件作出支持申请的决定,并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恢复对该案的执行。
开展政法系统队伍教育整顿以来,独山县检察院陆续接到多起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案件,张某、余某申请恢复执行监督就是其中一起。独山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立即向法院调卷进行审查,同时向张某、余某、执行法官及涉案的其他当事人调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经调查查明,张某、余某申请执行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某、余某两次撤回执行申请,后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和解协议,张某、余某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因法院未恢复执行,张某、余某向独山县检察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经审查案件事实、查阅法律法规,独山县检察院认为张某、余某的监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诉求与权益,增强人民群众在民事检察工作中对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获得感,独山县检察院于8月4日向法院发出了监督恢复执行的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发出后,法院已采纳并恢复执行。
检察机关支持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履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体现。下一步,独山县检察院将加强检察监督职能的宣传,继续传递检察温度,对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认真审查,作出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监督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