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将提倡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租赁双方当事人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收取押金的,押金数额一般不超过1个月租金。
今起,由北京市住建委起草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09月23日。征求意见稿共6章81条,对网络房源发布、群租房、长租公寓等热点问题予以规范。
征求意见稿指出,本条例所称租赁服务包括向出租人、承租人提供的信息发布、居间、代理、转租等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提供居间、代理服务,不得提供转租服务。住房租赁企业可以提供转租服务。
从业企业、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均需明确
征求意见稿提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房地产经纪”;
(二)具备相应的资金、专业人员和管理能力,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经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征求意见稿指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使用从业人员信息卡,实名从业。具体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住房租赁合同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由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签字并注明从业人员信息卡号。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或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核对出租人身份证件、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证或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合法凭证,实地查看住房,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并告知承租人。
出租人可自行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
征求意见稿指出,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
发布、展示、推广北京住房租赁信息的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应当遵守北京市关于房源发布、房源展示、网络安全、数据保密等管理规定,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具体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息发布者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虚假信息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删除、屏蔽相关信息,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与信息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应当依法对申请进入平台发布、展示、推广租赁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真实有效身份进行审查、登记,建立档案,定期核实更新,对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展示、推广住房租赁房源价格应当与业主书面委托价格一致。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居间、代理服务收取的佣金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租金。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和承租人续订或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租金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总和;超过的,收取的租金应当纳入监管。
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并按规定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租金监管和押金托管具体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除抵扣租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外,住房租赁企业应自承租人返还住房后3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退还押金和剩余租金。
禁哄抬租金、炒作住房租赁市场趋势和价格
征求意见稿指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哄抬租金、捆绑消费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渲染、炒作住房租赁市场趋势、价格;
(三)未按出租人书面委托价格对外发布、展示、推广房源信息;
(四)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办理从业人员信息卡;
(五)涂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从业人员信息卡;
(六)非法收集、存储、买卖、公开、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信息;
(七)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收取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代收代付租金、押金,不得赚取租金差价。
征求意见稿指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查验、安全保障、定期检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诱导、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