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4日讯(记者王轶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24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当前,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面临的网络安全形势严峻复杂,网络攻击威胁上升,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高级持续性威胁、网络勒索、数据窃取等事件频发,危害经济社会稳定运行。为此,需要建立专门的制度,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加快提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能力。
国家网信办副主任盛荣华表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运行的神经中枢,是网络安全的重中之重。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对于维护国家网络安全、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条例特别强调运营者的主体责任,这是基础、是关键。”盛荣华说,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坚持“谁运营、谁负责”原则。
识别认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开展安全保护工作的前提。据介绍,对于认定的核心标准,主要考虑三方面因素:一是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对本行业、本领域关键核心业务起到基础支撑作用。二是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三是对其他行业和领域具有重要关联性影响。
“坚持对外开放政策是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条例》并不是针对外贸以及境外上市而出台的,企业所有制的形式也不作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的依据或条件。”盛荣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