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北京证监局披露关于对北京嘉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北京证监局发现北京嘉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李文东存在以下行为:
一、存在安排非公司员工接待投资者等情况,反映未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
二、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李文东存在上述行为,反映北京嘉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北京嘉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日,北京证监局披露关于对李文东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李文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