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召开8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2021年1-7月,四川省生态环境系统共查处环境违法案件2111件,同比上升41%;罚款金额1.54亿元,同比上升30%;适用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及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五类案件91件,同比上升2%。
为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四川深入开展长江黄河赤水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夏季臭氧污染防控帮扶、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9大专项行动。持续开展常态化暗查暗访,严查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截至8月中旬,已累计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案件32件,追究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件8件。强化专案查办,抽调精干力量组建专案组,严厉查处了绵阳盐亭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废水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遂宁新景源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等多起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曝光典型案例42件,形成震慑。
同时,深入实施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实现守法企业“无事不扰”,违法企业“利剑高悬”,截至目前,四川全省共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2811家,出台配套、细化措施36件,对清单内企业开展非现场检查13906家次,通过电话、网络、现场帮扶等方式服务企业25978家次,对267件次符合条件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减免处罚。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导作用,出台《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指导全省有效打击超标排污、偷排漏排和自动监控数据造假等严重违法行为。强化区域交叉执法,统筹调用全省执法力量开展夏季臭氧污染防控帮扶,累计出动执法人员600余人次,查处违法案件55件,推动臭氧污染防控。
会上通报了三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四川绵阳桦欣科技有限公司篡改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1年4月12日,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四川桦欣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利用黑色胶布遮挡废气在线监控设施烟尘仪内玻璃镜片,篡改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绵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7月15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8.09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二:泸州古蔺顺春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利用管道孔洞私设暗管直排废水案
2021年6月5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古蔺县顺春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夜间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消毒沉淀池内安装的管道开孔直排古蔺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8月13日对该企业作出罚款38.12万元的处罚决定,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三:自贡大安永宏屠宰场超标排放废水案
2021年4月13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到大安区何市镇永宏屠宰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屠宰场总排口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110mg/L、氨氮浓度为16.8mg/L,粪大肠菌群浓度5.4×103MPN/L,三项指标分别超过《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规定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80mg/L、氨氮15mg/L、粪大肠菌群≤5000MPN/L)的0.38倍、0.12倍和0.08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7月26日对该屠宰场作出罚款31.6万元的处罚决定。(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