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临汾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显示,经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2020年9月19日(车险综合改革)至检查日(2021年6月2日)期间,华安财险临汾中支将员工杨文文办理的1383笔、保费106.74万元(1067421.69元)的车险业务挂靠在营销员姚丽娟、田晓燕和陈彩彩名下,共套取手续费合计93046.45元。并由姚丽娟、田晓燕和陈彩彩将上述手续费转账给杨文文,共计92973.35元,用于向投保人返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客户经理杨文文参与违法行为的实施,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或主要作用,应负承办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二)虚列营业费用套取资金。2020年9月28日,华安财险临汾中支在与山西宜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情况下,列支营业费用-服务费62410.99元,支付给山西宜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宜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当日在扣除相关税费和手续费后,将剩余59602.5元转回给该公司员工陈佳。陈佳同日转给王倩、杨文文、张蓉、杨博凯,用于车险市场拓展。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总经理助理马景伟参与违法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应负领导责任。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出单员陈佳参与违法行为的实施,应负承办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三)聘用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高管。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17日期间,华安财险临汾中支总经理助理马景伟未取得保险监管机构核准的该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但在实际工作中已履行相关高管职责。2020年6月17日至2021年3月23日期间,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挂职干部魏峰未取得保险监管机构核准的该公司高管任职资格,但在实际工作中已履行相关高管职责。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挂职干部魏峰、时任总经理助理马景伟参与违法行为的实施,应负承办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临汾监管分局责令华安财险临汾中支改正,并就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对该公司罚款12万元,对时任客户经理杨文文警告,并罚款4万元;对其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罚款12万元,对时任总经理助理马景伟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时任出单员陈佳警告,并罚款2万元;就其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高管,罚款7万元,对时任挂职干部魏峰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时任总经理助理马景伟警告,并罚款5万元,共计罚款49万元。
银保监会网站于2017年7月14日公布的《关于马景伟同志任职资格的批复》(晋保监许可〔2017〕254号)显示,核准马景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