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张某将位于某商业区的门面房出租给李某使用,双方约定:李某租赁该房屋用于经营奶茶店,租期2年,年租金24万元,李某每半年交纳一次租金,李某若转租房屋需经出租人张某同意。
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偶然发现店面从奶茶店变更为炸鸡店,经核实老板也不是李某。张某心里不舒服,本想找李某要个说法,但妻子以李某正常支付租金、经营什么对租金影响不大为由进行劝说,张某也就没再追究。不料,到下一期该交租金时,李某并未正常缴纳租金,理由是炸鸡店老板没给他租金,所以他无法给张某交租金。于是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法院,以李某擅自转租未经过他同意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中明确约定李某转租房屋需要张某同意。依据法律规定,张某作为出租人在知道李某擅自转租房屋后,有权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但张某在知道该房屋被李某转租以后6个月内并未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应视为张某同意了转租行为,其无权再以此事实作为合同解除的理由,据此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 法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