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蒋朝晖昆明报道 云南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九部门日前联合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统筹专项用于在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的生态环境修复相关工作。《管理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方式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全额上缴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机构的本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赔偿资金统筹专项用于在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的生态环境修复相关工作,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使用情况以适当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赔偿资金具体使用范围有七个方面:清除或控制污染(包括应急处置)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包括替代修复)费用;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包括调查取证、鉴定、勘验、环境监测、专家咨询等)、修复方案编制及修复效果评估、验收、律师代理、诉讼、政府采购代理、第三方审计等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赔偿费用;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赔偿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其他相关费用。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落实措施方面,《管理办法》规定,损害结果发生地涉及多个州(市)的,由损害结果第一发生地赔偿权利人牵头组织州(市)间政府协商确定赔偿资金分配,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省、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省、州(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应当积极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提起诉讼。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支付义务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