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9月6日讯(记者 李宾 王嘉浩)9月3日晚间,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00777.SH)发布公告称,因涉嫌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决定罚款共计100万。
据了解,2016年6月1日,北京恒天龙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上海珺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珺容战略资源5号基金基金合同》,恒天龙鼎出资5亿元作为优先级投资人,参与新潮能源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资产项目。2016年6月13日,恒天龙鼎与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回购协议》,约定正和兴业在恒天龙鼎支付5亿元基金认购价款之日起9个月内一次性回购其基金份额,并约定由三家公司及两名自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后,恒天龙鼎与前述五方签署了《保证合同》。
2017年10月,恒天龙鼎向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全部珺容5号基金份额,恒天中岩亦与正和兴业签订《回购协议》,约定正和兴业回购恒天中岩持有的珺容5号基金份额,前述《回购协议》同时约定由新潮能源作为保证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2017年10月14日,新潮能源时任董事长黄万珍、时任总经理胡广军安排时任监事杨毅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涉及担保金额6.13亿元,占新潮能源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24%。
以上担保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 2017 年年度报告和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2018年6月20日,因正和兴业始终未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恒天中岩将正和兴业、新潮能源起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正和兴业支付回购价款6.13亿元及违约金0.63亿元,并由新潮能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8年12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新潮能源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2021年3月22日,恒天中岩就该案提出撤诉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恒天中岩撤诉,相关事项新潮能源均已公告披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新潮能源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拟决定对新潮能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黄万珍、胡广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杨毅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据了解,黄万珍担任董事长期间,新潮能源发生了多起对外投资损失及违规担保事件,最受关注的便是哈密合盛源6亿投资事件和广州农商行的25亿担保一案。
资料显示,新潮能源主营石油及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销售,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原油、天然气。2021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1.10亿元,同比下降14.4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3亿元,同比增长200.87%,基本每股收益0.0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