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9月7日讯(记者 钟文鑫)据信用河北网站消息,8月27日,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监察分局向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开滦集团”)唐山矿业分公司连发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文号分别为冀煤安监东罚﹝2021﹞2021号和冀煤安监东罚﹝2021﹞2022号。
其中,2021号决定书显示,开滦集团唐山矿业分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情况、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等问题。
具体来看:1.钻探区2021年7月防冲培训考试由技术员张玉彬替李洋等7名人员答卷;掘进一区2021年4月12日防冲培训考试由技术员张宇替王辉等52名人员答卷。
2.0250老架子道与8241大巷交叉口位置为瓦斯抽采管路拐弯和低洼位置,未设置放水器;7170乙斜井启封密闭后正在进行巷道加固和密闭,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不能区分进入该工作区域和Y251安装工作面的人员。
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监察分局决定:对开滦集团唐山矿业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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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号决定书显示,开滦集团唐山矿业分公司存在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问题。
具体情况为:1.矿井采用的KJ24煤矿顶板与冲击地压监测系统地面服务器配备的声光报警装置发光部分损坏;矿井未对掘进一区蔡国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识别卡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无法查询到其2021年7月27日下井进行爆破卸压工作的下井数据;矿井未对准备区聂连成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识别卡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无法查询到其2021年8月3日下井进行Y251工作面安装作业的下井数据。
2.南三电瓶车房(蓄电池机车充电硐室)内有在用高压电气设备,未在硐室入口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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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监察分局决定对开滦集团唐山矿业分公司处罚款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