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通过视频连线方式共同举办了“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启动仪式。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启动仪式上讲话时指出,“跨境理财通”试点为大湾区内地及港澳居民个人跨境投资开辟了新的通道,将进一步便利大湾区居民享受优质金融服务,推进粤港澳三地居民生活深度融合;将进一步推动内地与港澳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提升我国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水平;将进一步为港澳金融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助推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明确业务试点额度
关于“跨境理财通”试点,有关部门已经酝酿多时。2019年2月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首次提出,“扩大香港与内地居民和机构进行跨境投资的空间,稳步扩大两地居民投资对方金融产品的渠道”。2020年6月底,人民银行会同香港金管局、澳门金管局发布公告,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
“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启动当日,粤港澳三地同时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根据《细则》,“跨境理财通”业务是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按照投资主体身份可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
其中,“北向通” 指港澳投资者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代销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入资金购买内地代销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南向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在港澳销售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出资金购买港澳销售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
中银证券全球首席经济学家管涛表示,“北向通”合资格投资产品主要包括“低”至“中”风险的公募理财产品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南向通”合资格投资产品主要包括“低”至“中”风险及“非复杂”的基金、债券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