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了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国元证券部分分支机构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配备的合规管理人员不具备三年以上有关领域工作经历,合规管理人员承担信息技术、业务管理等与合规管理冲突的职责,合规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二是公众号、微信群等管理不到位,发布信息未经合规审核;三是对合规管理、风险监控、信息技术、综合等非营销岗位人员下达考核任务,合规管理、风险监控、信息技术、综合等岗位人员从事营销、客户账户等业务活动,领取业绩提成,信息技术人员承担风险监控、合规管理等职责;四是个别从事代销金融产品的人员未取得相关从业资格;五是对客户交易区的监控录像管理不到位;六是向证监会地方派出机构报送的部分信息不准确、不及时,部分公示信息不准确。
安徽证监局指出,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166号)第三条和第二十三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四条第一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3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证券公司信息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71号)第七条的规定,反映出国元证券合规管理不到位。
鉴于国元证券已开展自查整改,积极处理,追究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积极妥善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避免合规风险,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追究责任。
对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尽职履行审查、监督、检查和报告职责的,不予追究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部分分支机构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配备的合规管理人员不具备三年以上有关领域工作经历,合规管理人员承担信息技术、业务管理等与合规管理冲突的职责,合规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二是公众号、微信群等管理不到位,发布信息未经合规审核;三是对合规管理、风险监控、信息技术、综合等非营销岗位人员下达考核任务,合规管理、风险监控、信息技术、综合等岗位人员从事营销、客户账户等业务活动,领取业绩提成,信息技术人员承担风险监控、合规管理等职责;四是个别从事代销金融产品的人员未取得相关从业资格;五是对客户交易区的监控录像管理不到位;六是向证监会地方派出机构报送的部分信息不准确、不及时,部分公示信息不准确。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166号)第三条和第二十三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四条第一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3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证券公司信息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71号)第七条的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鉴于你公司已开展自查整改,积极处理,追究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按照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合规管理长效机制,切实提升内控有效性。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