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0月13日讯(记者 钟文鑫)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近日,上海兆林实业有限公司因“刷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对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被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1年9月27日。
截图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文号为沪市监虹处〔2021〕09202100066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主要从事服装、床上用品、纺织品等销售业务,在京东平台上开设俞兆林内衣京东自营官方旗舰店(以下简称京东自营店)销售服装等。
当事人为了引流用户获取更多交易机会的目的,通过刷单方式提高京东自营店的展示商品交易销售量,于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2月2日期间,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刷单联系人(支付宝账号名称:木木子)约定刷单商品(内衣裤)和刷单数量,由刷单联系人自行组建微信刷单群并通过该微信刷单群将刷单任务分配给刷手,由刷手先行下单支付货款给当事人,之后由刷单联系人将刷单情况汇总后反馈给当事人,当事人即根据刷手刷单订单所填收货地址联系快递承运公司发送快递但未发送下单商品。在上述期间刷单联系人和刷手在京东自营店一共下单1241笔,刷单金额共计114478.2元(人民币,下同),当事人支付刷单佣金10010元给刷单联系人。
在上述时间段当事人的京东自营店的总订单数量为3749笔、订单销售总额为462800元,其中实际销售订单为2508笔、订单销售金额为358331.8元;刷单订单数量1241笔、刷单订单销售金额104468.2元;刷单订单数量占总订单数量的33.1%、刷单订单销售金额占总订单销售金额的22.57%。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对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停止违法行为;二、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天眼查显示,上海兆林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公开资料显示,1996年,上海人俞兆林创办上海兆林实业有限公司,并用自己的名字命名产品品牌。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今年5月,该公司曾因“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被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5.8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