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经济网记者看到,企查查显示,9月9日,北京万维之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15万,决定文书号京海市监罚字〔2021〕674号。
经查,当事人北京万维之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至4月28日在今日头条APP的广告位上投放内容为“最后一天!原价699元英语直播课,限时1元领!”的文字和照片组合广告,广告旨在为当事人推出的“超级新思维词汇20000速记公开课”提供宣传促销。经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和广告投放商的后台数据查询后得知,当事人的上述广告内容展示次数为7295次,点击数为153次,表单提交为15次,实际购买成交次数为11次,广告费用443.64元。当事人的上述课程于2020年以699元的价格销售出6次。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北京万维之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警告;罚款15万元。
官网显示,有书APP为北京万维之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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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