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10月14日讯(记者 郭文培)10月14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关于本市做好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鼓励非中选药品主动降价。对未中选药品不采取断药停药的“一刀切”做法,原则上同通用名(含剂型)未中选药品的配备比例保持在20%左右,以保障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在上海市顺利推进。
通知指出,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临床药师的作用,加强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进一步强化合理用药考核。严格落实按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中选药品;相比于与中选药品具有相同或相当活性成分(特别是化学结构类似)、同等治疗效果(包括复方制剂)、临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在合理用药的基础上,应当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同时,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医疗机构要强化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准备,注重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要兼顾稳定药品供应、稳定临床用药,对中选药品不搞集中扎堆采购,对未中选药品不采取断药停药的“一刀切”做法,原则上同通用名(含剂型)未中选药品的配备比例保持在20%左右。
当然,与中选药品相同通用名(含剂型)的原上海市中标药品(或挂网药品),如未获中选资格(即未中选药品),但药品质量和疗效有保证,且价格适宜的,医疗机构可以在优先采购中选药品的前提下继续采购,原则上数量不得超过中选药品。如出现中选产品供配不及时的情况,可酌情阶段性放开对未中选药品的采购数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