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一些银行保险机构出现股东股权乱象,滋生风险隐患。中国银保监会14日公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对大股东们提出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近年来,少数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经营,违规谋取控制权,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和资产转移,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根据监管实践,目前中小机构股权普遍较为分散,控股股东很少,大量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只能按照主要股东(5%)的标准实施监管,从而出现监管不足。因此,为增强监管效率和精准性,《办法》将控股股东和部分需要重点监管的关键少数主要股东一并界定为“大股东”,并提出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
例如,《办法》严格规范约束大股东行为,明确禁止大股东不当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利用持牌机构名义进行不当宣传、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股东大会、用股权为非关联方的债务提供担保等。
《办法》还统一银行保险机构监管标准,明确股权质押比例超过50%的大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禁止银行保险机构购买大股东非公开发行的债券或为其提供担保、与大股东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等。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制定大股东权利义务清单和负面行为清单,对滥用股东权利给银行保险机构造成损失的大股东,要依法追偿,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上述举措是否意味着官方全面限制大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银保监会强调,《办法》相关规定旨在防范大股东通过违规方式干预公司经营。对大股东在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规定范围内,通过公司治理程序正当行使的股东权利,如按公司法规定行使知情权、建议和质询权、股东(大)会参会权和表决权等,监管部门均予以支持和鼓励。(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