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0月20日讯 日前,通州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近期餐饮企业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置通报”,对辖区23家餐饮单位进行了立案查处。其中,好利来(新华西街店)因存在专间洗手设施损坏的情形被责令整改。
具体通报如下:
1、薯我栗嗨(北京)干鲜果品销售有限公司(天津风味烧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3DRU6L;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颐瑞中二路100号1层04室。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2、北京常来香宾馆有限公司(炖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7CHE1L;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大杜社村村民委员会北1000米。存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改变未按规定处理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3、北京伊兰佳源餐饮有限公司(伊兰佳源兰州老马美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9TRB89;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寨辛庄前街4号院2号楼1层2-01。存在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4、北京连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高记酱骨精菜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C6DL33;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寨辛庄前街4号院2号楼1层2-03号。存在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5、北京二二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号码头精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929J5Y;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公园5号。存在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6、北京满满日茂餐饮有限公司(秦晋味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AF1G0M;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甲3号03层商业-F3-05。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7、北京市西集农家乐小吃店(川香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0112604245257;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杜柳棵村141号。存在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8、北京市通州区郎府振兴理发店(无招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12MA00G88B74;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郎府乡杜柳棵村西。存在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9、北京颖成食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兆斌餐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EFXH41;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核心区IV-07地块绿地大厦2号楼1层109。存在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10、北京博山梓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牛肉板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2M71D0G;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观音庵北街3号院1号楼1至2层125。存在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11、北京克洛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里老火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69506700q;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观音庵南街2号院3号楼1层113室。存在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12、北京卟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卟噔小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F5MDXC;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核心区IV-01地块绿地大厦3号楼1层107。存在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13、北京魏德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牛肉板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55EC59;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物资学院路69号。存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改变未按规定处理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14、京豫人(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清真餐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MYLN2F;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物资学院路C2号。存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改变未按规定处理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15、北京姜利园面食销售部(鲍饭叔大碗剁椒卤肉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12L8120172XN;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南大街175号1层。存在后厨卫生不达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16、北京孙尚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孙尚香串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BFTP8B;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南大街149号1至2层全部。存在后厨卫生不达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17、北京掌中宝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唐味炸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057324946K;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南大街145号1层。存在后厨卫生不达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18、北京市好利来食品有限公司新华西街店(好利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GM979W;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60号院1号楼1层121、122。存在专间洗手设施损坏的情形,违法行为轻微,未予立案,责令整改。
19、北京尚营便民商贸中心(普通合伙)三分店(自助烧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TU0R9P;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玉甫上营村392号-03。存在餐具、饮具使用前未洗净、消毒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20、北京众味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晋味面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DC3J5H;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北里28号楼1层102-01。存在食品经营人员未将手洗干净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21、北京冠彬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羊蝎子 重庆火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FYGDX2;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北里28号楼1层108。存在食品经营人员未将手洗干净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22、北京晋永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秦晋面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GD4K93;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北里28号楼1层109。存在餐具、饮具使用前未洗净、消毒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23、北京裕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巷子里的那家串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J83X20;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北里28号楼1层111。存在餐具、饮具使用前未洗净、消毒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