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2日讯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于昨日发布的《关于对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158号)显示,经查,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经纬纺机”,000666.SZ)在2016年至2019年的年报中将大股东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披露为经营性资金占用,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行为。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经纬纺机于1996年12月10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6月30日,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19亿股,持股比例31.1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158号
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2016年至2019年的年报中将大股东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披露为经营性资金占用,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