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国服务信托应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赵廉慧
服务信托作为信托行业的转型方向之一,业界一直在探索并实践着。什么是服务信托?当前服务信托有哪些模式?未来发展前景如何?为此,《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赵廉慧。
《金融时报》记者:目前信托公司落地一单物业管理服务信托,此单服务信托采用了物业公司+信托公司的双受托模式,这一模式有何特点?
赵廉慧:引入规范的商业力量,利用不同受托人的社会化分工的优势,加强受托人之间的相互制衡和相互协调,提升物业服务的专业化程度和资金管理的水平。在这种模式中,物业服务公司专注于物业服务的提供;信托公司负责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分配,在有财产沉淀的小区,还可以获取收益。
信托公司能成为物业管理信托的受托人,这种业务属于典型的服务信托,是信托本源业务。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受托人,受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信托文件的约束,其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职权和责任都是清晰的。而且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信托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日益完善,信托业务管理也逐步规范,信托公司具备足够的能力进行管理,特别是在资产流转、资金结算、财产监督、保障、传承、分配等服务领域展现出其专业管理服务水平。
《金融时报》记者:服务信托的清晰界定是什么?
赵廉慧:“服务信托”在2018年中国信托业年会上被首次提出,在2020年5月发布的《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又有进一步规定。由于后者并非生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只有参考意义。征求意见稿规定,“服务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运用其在账户管理、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和服务能力,为委托人提供除资产管理服务以外的资产流转,资金结算,财产监督、保障、传承、分配等受托服务的信托业务”。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传统的通道类资金信托,也部分具有上述的“账户管理、财产独立和风险隔离”和“资产流转,资金结算,财产监督”的功能。在征求意见稿的答记者问中列举了服务信托的典型类型,据此,服务信托至少包括家族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企业年金信托、慈善信托等。
《金融时报》记者:对实践中的几种服务信托模式未来发展有何分析判断?
赵廉慧:一是慈善信托,这是典型的服务信托。这种信托和传统的通道类信托不同,所有信托财产都用于信托文件所确定的慈善目的,只在信托存续期间、作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之一,可能会对第三人提供融资。在2016年慈善法正式实施之后,我国慈善信托事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未来仍有很大发展空间。
二是其他社会型信托,包括养老金信托、物业服务信托、住房公积金信托等。比如养老金信托,征求意见稿中列举了企业年金信托,但企业年金信托只是广义养老金信托的部分内容。养老金信托等具有一定社会功能的信托和慈善信托都可归属于“社会信托”,应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如何设置这种优惠待遇值得探讨。
三是为了私人目的运用服务信托,包括家族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以及预付款信托等。以预付款信托为例,在教育培训、美容、健身、餐饮、共享单车等领域,都存在着大量预付费的操作,如果信托机制介入这些领域,对商家和消费者都是利好,建议要求运营商将相关的押金托管,建立一种消费者保护信托的机制。信托制度基于信任,也能反过来构建信任。
《金融时报》记者:对服务信托的前景有何展望?
赵廉慧:服务信托能够在整个三次分配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其中,家族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员工持股信托等都属于首次分配领域;慈善信托属于第三次分配领域;养老金信托等则是和第二次分配密切联系的机制。物业服务相关信托、住房公积金信托、其他公共基金信托和预付款信托则处于第二次和第三次分配机制之间。
可以说,信托所提供的破产隔离、专业管理和信义义务约束等功能,对于社会财富的三次分配而言,都属于赋能性的促进力量,服务信托将为我国共同富裕社会的建成做出突出的贡献。